CPA计量器具型式证书
CPA计量器具型式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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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CPA标志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专用标志。进口计量器具需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专用标志和编号。国产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制要求的一种认可,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发给的型式批准证书可作为全国通用型式,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专用标志和编号。

CPA标志分二部分组成,前半部分的前二位数字为取得此证书时的批准年份;后半部分中第三位符号表示计量器具的类别编号,第四、五、六位数字表示批准的顺序编号(从101开始)。如: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1999年颁发的第166号力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标志和批准编号为CPA 99-F166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递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委托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申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类别,委托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授权的技术机构或委托经省局计量授权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执行型式评价工作。同时将型式评价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核准的行政许可期限内。
4、组织型式评价。承检机构依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程》(JJF 1015)的规定,执行型式评价,并向省局递交《型式评价报告》。
5、作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其生产的计量器具上标注CMC标志。该标志表明: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具备生产计量器具的能力,所生产的计量器具准确度和可靠性等指标符合法制要求。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实质上是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是否具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资格和能力的一种认可,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的一种法制性的监督管理。它是针对计量器具这种特殊产品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约束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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