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造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2021年6月初,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启动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起草工作,2021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25条举措,为创新“松绑”,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
本文主要从经费管理改革、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相关改革要求、主要措施及新旧政策衔接等方面对《若干意见》进行解读。
一、《若干意见》对经费管理改革要点
强化科研项目预算柔性管理——简化预算编制;合并项目和预算评审;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经费包干制。详解:
1)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二、进一步改进结余资金管理——留用的结余资金2年后不再收回。详解:
取消了之前结余资金只有2年的使用期限。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间接费用比例提高至30%、25%、20%。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详解: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等。
详解:
1)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明确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2)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3)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等。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顶尖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详解:
1)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
2)实施对象为新型研发机构。“负面清单”明确科研人员,一方面,在科研经费执行中哪些地方是“禁区”、哪些属于“红线”行为;另一方面,在清单以外,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给予了科研人员广阔的天地来施展拳脚,能够更好地激发创新活力。
六、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详解:
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七、改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管理;健全绩效管理机制。
详解:
对于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有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每一条政策落实的责任单位,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督查。强调了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和“监督合力”。
八、《若干意见》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相关的改革要求
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
1)合并财务与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2) 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
3)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九、关于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为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若干意见》从监督检查方式、责任、检查结果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
1)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2)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
3)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4)提出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要求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实行免予问责。
十、新旧政策衔接
新政策出台后,为实现新旧政策无缝衔接、顺畅运行,区分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
2)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涉及需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3)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4) 对于《若干意见》发布之日起,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
《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对于回应科技界关切,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创造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查看《若干意见》原文件,请点击: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